《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3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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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纪活动,促进经纪业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第二条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经纪人,是指依法取得经纪执业证书,并在经纪组织中从事经纪活动的执业人员(以下简称执业经纪人)和依法设立的具有... 第三条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纪活动的执业经纪人、经纪组织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从事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经纪人依法从事经纪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负责执业经纪人和经纪组织的登记注册,按照本条例规定对执业经纪人、经纪组织进行监督... 第七条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鼓励建立经纪业风险准备金、保证金等执业风险防范机制。

第二章 执业经纪人的条件

第八条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二章 执业经纪人的条件 第八条 执业经纪人应当取得执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九条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二章 执业经纪人的条件 第九条 本市实行经纪执业资格考核制度。 经纪执业资格考核,由市执业经纪人协会组织。考试大纲和考核要求由市工商局会同有... 第十条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二章 执业经纪人的条件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经纪执业注册: (一)取得经纪执业资格考核合格证明; (二)在本市有固定住所; ... 第十一条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二章 执业经纪人的条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经纪执业注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执行完毕... 第十二条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二章 执业经纪人的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经纪执业注册的,应当通过所在经纪组织向市工商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相应的经纪执业资格... 第十三条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二章 执业经纪人的条件 第十三条 市工商局应当自收到经纪执业注册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准予注册的,发给经... 第十四条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二章 执业经纪人的条件 第十四条 经纪执业证书是执业经纪人的执业凭证,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执业经纪人姓名; (二)执业经纪人所在经... 第十五条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二章 执业经纪人的条件 第十五条 经纪执业证书中载明的经纪组织的名称发生变化的,执业经纪人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所在经纪组织向市工... 第十六条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二章 执业经纪人的条件 第十六条 执业经纪人应当以经纪组织的名义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经纪组织从事同一行业的经纪业务。 未取得经纪执业证书...

第三章 经纪组织

第十七条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三章 经纪组织 第十七条 经纪组织应当依法登记注册,取得经纪活动的资格。 经纪组织应当及时为执业经纪人办理经纪执业注册、变更和审验等手续,并... 第十八条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三章 经纪组织 第十八条 公司从事经纪活动,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五名以上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执业经纪人。... 第十九条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三章 经纪组织 第十九条 经纪组织可以设立从事经纪活动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执业经纪人。 第二十条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三章 经纪组织 第二十条 经纪组织统一接受经纪业务的委托,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并按照约定收取佣金。

第四章 执业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四章 执业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执业经纪人有权在其执业的经纪合同上签名。 经纪组织签订经纪合同时,应当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执业经...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四章 执业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执业经纪人有向委托人了解所委托事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四章 执业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执业经纪人依法享有保守自己经纪业务秘密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四章 执业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执业经纪人依法享有其承揽经纪业务的执行权,未经本人同意,经纪组织不得随意变更经纪业务执行人。 委托...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四章 执业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执业经纪人应当在经注册的经纪业务范围内据实提供经纪服务。 执业经纪人应当据实介绍经营业绩,并在执业...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四章 执业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执业经纪人应当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四章 执业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执业经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和服务的项目的经纪活动; (二)以隐瞒与经...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四章 执业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执业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市工商局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也...

第五章 市执业经纪人协会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五章 市执业经纪人协会 第二十九条 市执业经纪人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执业经纪人的自律性组织。 第三十条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五章 市执业经纪人协会 第三十条 市执业经纪人协会章程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市社团管理机构批准,并报市工商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五章 市执业经纪人协会 第三十一条 执业经纪人应当加入市执业经纪人协会。经纪组织可以加入市执业经纪人协会。 市执业经纪人协会会员按照市执业经...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五章 市执业经纪人协会 第三十二条 市执业经纪人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经纪执业资格考核,颁发经纪执业资格考核合格证明; (二)维护会...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五章 市执业经纪人协会 第三十三条 市执业经纪人协会应当建立会员执业信誉档案制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执业经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经纪组织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纪组织承担赔偿责任后,...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局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及市执业经纪人协会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