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四章 执业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四章 执业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执业经纪人应当在经注册的经纪业务范围内据实提供经纪服务。
执业经纪人应当据实介绍经营业绩,并在执业服务说明材料上署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经纪人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