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四章 执业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四章 执业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执业经纪人应当在经注册的经纪业务范围内据实提供经纪服务。执业经纪人应当据实介绍经营业绩,并在执业服务说明材料上署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