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四章 执业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四章 执业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执业经纪人应当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经纪人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