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四章 执业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四章 执业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执业经纪人应当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