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四章 执业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四章 执业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执业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市工商局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也可以向市执业经纪人协会投诉。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