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四章 执业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四章 执业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执业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市工商局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也可以向市执业经纪人协会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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