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五章 市执业经纪人协会 第三十条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五章 市执业经纪人协会 第三十条 市执业经纪人协会章程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市社团管理机构批准,并报市工商局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