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五章 市执业经纪人协会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五章 市执业经纪人协会 第三十一条 执业经纪人应当加入市执业经纪人协会。经纪组织可以加入市执业经纪人协会。市执业经纪人协会会员按照市执业经纪人协会章程,享有章程赋予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