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五章 市执业经纪人协会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五章 市执业经纪人协会 第三十三条 市执业经纪人协会应当建立会员执业信誉档案制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