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执业经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经纪组织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纪组织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执业经纪人追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