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执业经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经纪组织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纪组织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执业经纪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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