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及市执业经纪人协会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经纪人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