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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