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四章 执业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四章 执业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执业经纪人依法享有保守自己经纪业务秘密的权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