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四章 执业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四章 执业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执业经纪人有权在其执业的经纪合同上签名。经纪组织签订经纪合同时,应当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执业经纪人的签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