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四章 执业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四章 执业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执业经纪人有权在其执业的经纪合同上签名。
经纪组织签订经纪合同时,应当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执业经纪人的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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