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三章 经纪组织 第十九条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三章 经纪组织 第十九条 经纪组织可以设立从事经纪活动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执业经纪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