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三章 经纪组织 第二十条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三章 经纪组织 第二十条 经纪组织统一接受经纪业务的委托,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并按照约定收取佣金。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