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三章 经纪组织 第十七条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三章 经纪组织 第十七条 经纪组织应当依法登记注册,取得经纪活动的资格。经纪组织应当及时为执业经纪人办理经纪执业注册、变更和审验等手续,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