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三章 经纪组织

第十七条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三章 经纪组织 第十七条 经纪组织应当依法登记注册,取得经纪活动的资格。
经纪组织应当及时为执业经纪人办理经纪执业注册、变更和审验等手续,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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