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二章 执业经纪人的条件

第十条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二章 执业经纪人的条件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经纪执业注册:
(一)取得经纪执业资格考核合格证明;
(二)在本市有固定住所;
(三)无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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