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二章 执业经纪人的条件

第十二条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二章 执业经纪人的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经纪执业注册的,应当通过所在经纪组织向市工商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相应的经纪执业资格考核合格证明;
(三)申请人本市固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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