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二章 执业经纪人的条件 第九条 上海市经纪人条例 第二章 执业经纪人的条件 第九条 本市实行经纪执业资格考核制度。经纪执业资格考核,由市执业经纪人协会组织。考试大纲和考核要求由市工商局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