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

第十七条

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基层民主协商机制,通过社区代表会议、社区委员会等形式,组织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社区组织和居民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区持续发展的社区公共事务进行沟通和协调,听取意见和建议,开展民主协商。
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议题需要,约请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列席社区代表会议、社区委员会会议,推动社区相关问题的解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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