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 第四条 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应当根据地域条件和居民分布状况,符合便于联系群众、有效服务和管理的原则。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区人民政府提出,经市民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