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一)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二)损坏车辆、轨道、路基等设施和隧道、高架、车站及其附属设施;
(三)干扰机电设备和通信信号系统;
(四)损坏轨道交通设施的其他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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