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从事道路运输管理和执法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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