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05-14 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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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本市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第二条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及其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 第三条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第四条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和专业系统规划,分别纳入市...

第二章 基本管理

第五条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本管理 第五条 从事客运经营、货运经营、客运站经营、货运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与其经... 第六条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本管理 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公共停车场(库)经营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所在地的区道... 第七条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本管理 第七条 依据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需要合并、分立或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 第八条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本管理 第八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持证上... 第九条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本管理 第九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运输服务价格,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经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 第十条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本管理 第十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依法应当具备的经营许可证件、车辆营运证、上岗资格证、营运标志、机动车维修范围标志牌、机动车维... 第十一条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本管理 第十一条 本市积极推进建立道路运输公共信息网络系统,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本管理 第十二条 市交通执法总队可以依法在本市主要的公路道口对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经营资质和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市其他行政管理部... 第十三条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本管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道路运输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和服务质量以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违法...

第三章 客运、货运管理

第十四条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客运、货运管理 第十四条 本市对客运班线实行有期限经营,经营期限为四年到八年。市运输管理处应当根据班线客运经营者的资质条件、服... 第十五条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客运、货运管理 第十五条 本市建立客运班线经营状况评议考核制度。市运输管理处可以每年对班线客运经营者的基本资质条件和营运服务质... 第十六条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客运、货运管理 第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的客运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和公布的班次行驶,在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禁止沿途揽客。禁止超过... 第十七条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客运、货运管理 第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发生旅客严重滞留的情况,市运输管理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疏散;客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市运... 第十八条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客运、货运管理 第十八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道路运输发展规划、货运市场需求以及市内道路交... 第十九条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客运、货运管理 第十九条 本市道路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悬挂和使用与其运输经营业务相符合的营运标志。 第二十条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客运、货运管理 第二十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定期对营运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市运输管理处、区道路运输...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客运、货运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外省市注册的货运经营者从事起讫地均在本市的货运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道路运输管理机...

第四章 机动车维修与检测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机动车维修与检测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市鼓励发展以便利、快捷为特点,以机动车常见故障排除和养护为主要内容的机动车维修服务(以下简...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机动车维修与检测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范围标志牌,公示经营许可证、机动车维修...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机动车维修与检测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接机动车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并建立维...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机动车维修与检测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配件登记档案,记录配件的名称、供应商名称和地址、制造企业名称和地址、...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机动车维修与检测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尚无标准的,应当参照机动车制造企业提供...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机动车维修与检测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公示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材料配件价格收取费用;机动车制造...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机动车维修与检测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当加强对检测、计量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校正,确保其技...

第五章 其他相关业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其他相关业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经营许可证、收费标准、训练... 第三十条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其他相关业务管理 第三十条 客运站、货运站、公共停车场(库)的设置和建设,应当符合本市道路运输专业规划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标准。...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其他相关业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合理安排运行班次和发车时间; (二)按照客运经营者根据政府...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其他相关业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货物; (二)严...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其他相关业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受理运输危险货物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业务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未履行...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交通执法总队、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无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从事道路运输管理和执法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