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客运、货运管理

第十八条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客运、货运管理 第十八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道路运输发展规划、货运市场需求以及市内道路交通条件,制定允许在市内全天通行的营业性货运车辆运力发展年度计划。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实际情况,在一定区域、时间内限制货运车辆通行。
允许在市内全天通行的营业性货运车辆应当具有独立的封闭结构车厢,车辆的外形和安全、环保等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有关标准和条件。禁止使用客运车辆从事货运经营活动,禁止使用货运车辆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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