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客运、货运管理
第十六条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客运、货运管理 第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的客运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和公布的班次行驶,在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禁止沿途揽客。禁止超过核定人数运输旅客。
定线旅游客运应当按照班线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应当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定线旅游客运应当按照班线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应当按照包车客运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