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客运、货运管理

第十四条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客运、货运管理 第十四条 本市对客运班线实行有期限经营,经营期限为四年到八年。市运输管理处应当根据班线客运经营者的资质条件、服务质量等确定相应的经营期限。
班线客运经营者依法取得客运班线经营权后,应当在一百二十日内正式营运。超过规定期限六十日未营运的,视为放弃客运班线经营权。
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班线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届满六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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