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本管理

第十三条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本管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道路运输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和服务质量以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举报和投诉。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依法及时调查处理举报和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回复举报、投诉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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