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客运、货运管理

第二十条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客运、货运管理 第二十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定期对营运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市运输管理处、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每年对营运车辆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并同时实施年度审验。
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及时、完整、准确记载车辆检测、技术等级评定等有关内容。
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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