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机动车维修与检测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机动车维修与检测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市鼓励发展以便利、快捷为特点,以机动车常见故障排除和养护为主要内容的机动车维修服务(以下简称机动车快修)。机动车快修应当符合本市汽车快修企业技术条件。
本市中心城区内鼓励发展连锁经营的机动车快修,不再新设机动车专项维修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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