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机动车维修与检测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机动车维修与检测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范围标志牌,公示经营许可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材料配件进销价差率、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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