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机动车维修与检测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机动车维修与检测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配件登记档案,记录配件的名称、供应商名称和地址、制造企业名称和地址、进货日期、进货单价等。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提供的配件应当标明原厂配件、副厂配件、修复配件或者旧配件,供用户选择。使用修复配件或者旧配件的,应当征得托修方同意,并保证维修质量。禁止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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