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本管理 第九条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本管理 第九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运输服务价格,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经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价格规定,并按照规定明码标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