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本管理

第九条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本管理 第九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运输服务价格,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经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价格规定,并按照规定明码标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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