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本管理

第八条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本管理 第八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货运经营以及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培训机动车驾驶员的教练员,应当经市运输管理处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考试发证机构不得组织强制性考前培训或者指定培训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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