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本管理

第十条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本管理 第十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依法应当具备的经营许可证件、车辆营运证、上岗资格证、营运标志、机动车维修范围标志牌、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等证件、标志牌,由市运输管理处统一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或者出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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