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本管理

第七条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本管理 第七条 依据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需要合并、分立或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三十日前告知原审批机关,并同时向社会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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