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本管理

第六条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本管理 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公共停车场(库)经营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所在地的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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