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本管理 第六条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本管理 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公共停车场(库)经营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所在地的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