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其他相关业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其他相关业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经营许可证、收费标准、训练区域等;
(二)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
(三)聘用取得教练员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从事教学工作;
(四)严格考试纪律;
(五)按规定做好培训记录,建立学员档案。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员在培训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对结业考试不合格的学员,不得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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