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其他相关业务管理
第三十条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其他相关业务管理 第三十条 客运站、货运站、公共停车场(库)的设置和建设,应当符合本市道路运输专业规划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标准。
市和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客运站、货运站、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分别征求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客运站、货运站、公共停车场(库)的用途和服务功能。
市和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客运站、货运站、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分别征求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客运站、货运站、公共停车场(库)的用途和服务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