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其他相关业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其他相关业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货物;
(二)严禁有毒、易污染物品与食品混装;
(三)仓储等经营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各种消防器材、设施配备齐全有效;
(四)工作人员佩戴服务证上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