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其他相关业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其他相关业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受理运输危险货物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业务的,应当了解运输货物的品名、性质、数量和应急处理方法,查验有关凭证。不得受理运输国家规定的禁运货物。
道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应当将受理的运输业务交给具有合格资质的货运经营者承运。
道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应当将受理的运输业务交给具有合格资质的货运经营者承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