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其他相关业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其他相关业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合理安排运行班次和发车时间;
(二)按照客运经营者根据政府指导价确定的票价售票;
(三)对无故停班或者连续三日不进站经营的,及时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所在地的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
(四)严格执行各项站务收费规定;
(五)工作人员佩戴服务证上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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