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及其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客运经营包括省际的班线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和旅游客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站(场)(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
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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