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二条 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遗体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以及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近亲属将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本条例所称近亲属,是指父母、配偶、成年子女或者其他监护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