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
›
第四条
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四条
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四条 遗体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捐献的遗体应当用于医学科学事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二条
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遗体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以及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献意...
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三条
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遗体捐献及其管理活动。
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五条
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五条 捐献人捐献遗体的意愿和遗体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六条
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六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市遗体捐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红十字会承担遗体捐献的日常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教育、房屋土地资源、城市交通...
← 查看《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