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六条

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 第六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市遗体捐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红十字会承担遗体捐献的日常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教育、房屋土地资源、城市交通、信息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遗体捐献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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