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酒类商品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酒类商品,应当报送市酒类专卖局审检,经审检合格的方可投入生产。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