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酒类商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对其生产的每批酒类商品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出具合格证明,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