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酒类商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生产、批发和零售假冒伪劣或者标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酒类商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