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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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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酒类商品的质量,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酒类商品检测机构鉴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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