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对酒类商品生产、批发和零售活动中的违法经营行为,消费者可以向市酒类专卖局或者区、县酒类商品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市酒类专卖局和区、县酒类商品管理部门对消费者或者其他人员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